【校级制度】长春建筑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工会  发布时间:2019-03-27  动态浏览次数:10

 

长春建筑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校工字〔2019〕24号、2019年3月19日经长春建筑学院第一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推动和规范社团(协会)工作,营造和谐健康的院园文化环境,根据我院社团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长春建筑学校社团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长春建筑学校教职工社团(协会)是在长春建筑学校党委领导下,在教职工自觉自愿基础上组建创立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组织,其在院工会的指导下,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长春建筑学校教职工社团(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促进学校的思想文化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四条 长春建筑学校教职工社团(协会)分为一级社团协会和二级社团协会。一级社团(协会)由院工会审批,二级社团(协会)由二级工会组织会同业务对口的一级社团(协会)批准,报院工会备案。

  第五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成立的程序及其条件:

1. 组建社团应向工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成立。
2. 要制定社团(协会)章程和详细的规章制度并报院工会审阅。
3. 社团的活动经费要有保障、经费来源明确。
4. 组织机构健全,面向全院在职教职工,每个院要有社团负责人,以便于开展工作。
5. 活动经费要有专人管理,必须做到帐目清楚。
6. 社团人员不得少于20人。
7.  社团活动要有利于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和思想素质的提高。

  第六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章程的内容:

1. 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名称(必须以协会或社团的形式称呼)。
2. 社团(协会)性质和宗旨。
3. 社团(协会)的组织机构。
4.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 社团(协会)活动的形式、组织纪律、会议。
6. 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  社团(协会)会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社团(协会)会员的条件:

1. 凡承认社团(协会)章程、具备社团(协会)相关专业知识的我院在职正式教职工。
2. 遵守宪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
3. 服从社团(协会)的统一领导,履行会员的义务。
4. 热心社团的工作并能积极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智慧。
5. 同一会员可以同时参加若干个社团(协会)。

  第八条 社团协会负责人的条件:

1. 负责人必须由社团(协会)成员或代表选举产生。
2.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和爱好,热心社团(协会)工作,乐于为大家服务。
3. 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

  第九条 社团成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工作建议权、策划权。
2. 有权参加社团各项活动,有权监督社团(协会)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社团(协会)会员的义务:

1. 认真执行社团(协会)的各项决定,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2. 认真完成社团的工作任务积,极宣传社团的宗旨并发展新会员。
3. 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社团(协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 院工会定期对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进行检查,召开社团协会工作会议。各社团(协会)要主动接受院工会的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经费的管理:

1.社团(协会)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社团(协会)自主管理和决定支配,所有经费收支应符合财务管理要求,专人管理,帐目清楚,定期向会员公布。
2.院工会每年根据社团(协会)工作开展情况,支持每个社团(协会)活动经费1000-2000元。

  第十三条 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社团(协会),不给予经费的支持。

  第十四条 社团(协会)的取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的社团(协会),应予取缔:
1. 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 拒绝接受院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3. 半年内不开展任何工作。
4. 管理混乱,在院内造成不良影响。
5. 人数少于15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5324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