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会】在职职工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补贴办法
发布人:工会  发布时间:2017-01-03  动态浏览次数:59

 

    为提升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着力为会员办实事、做好事,市总工会现制定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补贴办法,内容如下:

    一、补贴对象由长春市总工会管理并持有工会会员服务卡的在职职工。

    二、补贴范围:1.非工伤意外造成的身故、伤残补贴;2.家庭财产火灾损失补贴;

    三、补贴期限本办法有效期限为一年。

    四、补贴经费补贴经费由长春市总工会承担。

    五、补贴责任:

    1.在补贴期限内,工会会员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者,按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补贴金(见附表),累计最高给付标准为5000元;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死亡者,给付标准为20000元。

    2.在补贴期限内,会员家庭财产遭受火灾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的不同程度对其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范围包括装修材料、家用电器、家具、厨具等物品,不包括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首饰、邮票、古玩、字画、高档手表、皮草等物品。

    以补贴范围内有价物品的购买发票为依据,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应补贴的物品购买时间在2年以内的,最高按照损失金额的1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0元。

    2、应补贴物品购买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内的,最高按照损失金额的8%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8000元。

    3、应补贴物品购买时间在5年以上的,最高按照损失金额的5%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0元。

    会员申请补贴时,没有发票如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最高按照损失金额的5%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0元。

    六、申请补贴金所需资料

    (一)申请非工伤意外身故、伤残所需资料

    1.基层工会出具工会会员出险证明;2.基层工会填写“补贴金申请表”;3.出险会员的身份证、会员服务卡的复印件;4.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5.如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死亡者,需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6.单位因公派出人员,在外埠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当地市、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财火灾损失补贴金所需资料:1.基层工会出具工会会员出险证明;2.出险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服务卡复印件;3.由被补贴人签名出具“补贴金申请表”;4.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5.职工申报家庭损失财产时需提供购买商品的原始发票;6.房屋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7.其它材料。

    七、补贴金申请程序及给付:1.以基层单位为申报单位,将出险职工申报资料报到长春市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指导中心。2. 长春市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指导中心在收到基层工会申报的完整的补贴金申请资料后,补贴金以转账的形式转给指定银行,由指定银行把款打入会员服务卡内。

    八、除外责任:1.因疾病或工伤造成死亡、伤残的;2.因违法犯罪或酗酒及家庭纠纷等故意行为造成的不可补贴的意外伤害;3.因战争、暴乱、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死亡、伤残的;4.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伤残的;5、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所致的意外伤害; 6、因酗酒或者受酒精影响所致的。7、不能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损失额度证明的;8、会员家庭遭受火灾3个工作日内不提出申请补贴金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补贴权益。9、在国外发生的意外伤害。

    九、条款解释:1.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剧烈的伤害的客观事件;非工伤意外伤害是指会员在从事非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无关的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伤害。2.家庭是指会员居住并具有房屋产权的地方(不含职工集体宿舍及无产权公有房产);家庭财产是指个人财产遭受火灾造成的房体、设备财产损失;同一火灾地点只能领取一份补贴金(如家庭成员均为工会会员,只能由一人申报领取一份补贴金)。3.家庭财产火灾损失补贴金给付范围,为持卡会员本人或夫妻一方在长春地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固定住所。 4.本办法补贴对象是指长春市在职职工、参加工会组织并缴纳工会会费的工会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为放弃或自动放弃补贴权益:(1)在补贴期限内,因工作调动其行政关系、会员关系转至外阜的(不含以完成临时任务、行政及会员关系仍在本市的在职职工),从转出之日起免除补贴责任;(2)自然死亡或非自然死亡的,从死亡之日起免除补贴责任;(3)凡申领本办法补贴金的,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工伤待遇,违规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已支付的补贴金。(4)出险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个月内不提出申请补贴金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补贴权益。

    十、本办法由长春市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长春市总工会

2017年1月1日